若被
继承人的同胞兄妹先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其子嗣能够实施
代位继承。
然而,代位
继承权的确立须符合特定条件,具体包括:
(1)继承权之归属的被取代者,必须先行于被继承人离世;
(2)先离世的被取代者,牠必须为被继承人的直属子女或嫡亲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属子女的直接后裔或是被继承人的同胞兄妹的子嗣。
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直属子女的直接后裔,例如子女、孙子女、侄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和外曾孙子女等,均可实施代位继承,且无辈分限制。
(4)在被取代者生前,其当享有继承权,否则将引发代位继承权的自动剥夺;
(5)无论代位继承者人数再多,不论被取代者是否全部离世,但原则上代位继承者仅能
继承被取代者相应的继承份额;
(6)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而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