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若
机动车辆所有人的常驻地址已迁离本地区车辆管理机构的主管范围,则该地区的车辆管理机关有权利自其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在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进行相应的变更注册手续并注明变更内容,同时收缴原有的车牌和行驶证,发放
有效期为三十天的临时行驶车牌证,并且需要将上述机动车相关文件移交给机动车所有者。
机动车所有者务必在此临时行驶车牌证的有效期内抵达新的住所范围,向当地的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转移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
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