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时,采用公章抑或是合同章皆可。
一般来说,法人及其他机构所拥有的公章种类繁多,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以及各个部门的公章等等。
通常来讲,合同专用章与行政章均可视为合同章,而对于财务专用章和各部门的公章之法律效力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需证明的事项仅涉及财务方面,例如欠款金额(即企业间对账单)之类问题,那么由财务章出具的证据同样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