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领域中,无过错原则的应用范围尤为广泛,具体包括:
1.对于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权利能力之人所导致的
人身伤害事故;
2.以执行职务为由而对他人造成相关损害的用人单位员工;
3.在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给他人带来相应损伤的劳务提供者;
4.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缺陷问题而引发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
5.由于
环境污染影响造成的
人员伤亡事件;
以及最后一种情况,即:
由宠物饲养不当而引起的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