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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赔偿金怎么划分

邵* 湖北-黄冈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2.26 17:39:25 488人阅读

连带责任赔偿金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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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的赔偿金分配,优先按照责任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执行。比如合作协议里对债务赔偿比例有具体约定的,直接依照约定内容分担责任。

若没有事先约定,赔偿金分配将根据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过错较重的承担更多份额,过错较轻的承担较少;若难以明确过错大小,则由所有责任人平均分担。

支付金额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多付部分。比如有人全额支付了赔偿,但按规则仅需承担部分比例,多余的金额可向相关责任人索要。

2025-12-26 2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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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连带责任的赔偿金划分,优先按责任人之间的约定执行;无约定的,依过错程度确定份额,过错难定则平均承担;支付超自身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赔偿金划分首先看是否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比如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赔偿比例,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需根据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份额,过错大的承担更多,过错小的承担较少。如果难以确定过错程度,各责任人平均分担责任。此外,支付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多支付的部分。如果在连带责任赔偿划分中遇到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2025-12-26 21: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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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赔偿金的划分需遵循约定优先、过错补充、平均兜底的原则,并保障超付责任人的追偿权。

1.优先依据责任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划分赔偿份额。若各责任人在事前或事后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方式有清晰约定,直接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例如合伙关系中,合伙人通过协议明确了债务赔偿的具体比例,就依照该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2.无约定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份额。若没有明确约定,需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分配赔偿责任。过错程度较大的责任人承担更多赔偿份额,过错程度较小的承担较少份额;若过错程度难以准确界定,则由各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超付责任人享有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超出自身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例如某连带责任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而根据约定或过错程度其本应承担部分份额,就可向其他责任人追讨多支付的金额。

2025-12-26 19: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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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优先按责任人之间的约定划分赔偿金。若连带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明确的赔偿份额约定,例如合作协议中载明了各自承担的比例或方式,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

(2)无约定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份额。若未约定赔偿比例,需依据各责任人在导致责任产生的行为中的过错大小分配赔偿责任,过错较大的承担更多份额,过错较小的承担较少份额。

(3)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平均分担。若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难以清晰界定,各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超额支付的责任人享有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超出自身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支付的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

提醒:
处理连带责任赔偿金划分时,需先核实有无书面约定,若无约定应注意留存过错相关证据,超额支付后及时行使追偿权,具体案件细节不同处理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8:3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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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中赔偿金划分优先看责任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若有书面或口头的清晰约定,直接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方式分担赔偿责任。例如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债务赔偿的具体比例,依约定执行。

(二)若无约定,根据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份额。过错程度大的承担更多份额,过错程度小的承担较少份额。若难以确定过错程度,所有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三)支付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赔偿金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即责任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自身应担部分时,可向未足额支付的其他责任人追讨多付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内部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25-12-26 17:48: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财产混同连带责任是如何的案情简介原告: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甬公司)第一被告: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心缘公司)第二被告:汤健、王海芹、郑连英、陈红英第三被告: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伟公司)7月,原告天甬公司与被告宝心缘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由宝心缘公司指定”。之后,天甬公司陆续向宝心缘公司及其指定的宝鑫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圆公司)提供纺织品原材料。其中,被告宝心缘公司由汤建、王海芹夫妻二人开办,经营中大部分货款均由王海芹的个人账户汇出,且公司会计账目非常不规范,存在虚列“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的现象。而宝鑫圆公司是由汤建、王海芹夫妻及被告郑连英、陈红英共同设立的,并于11月已注销。另外,汤建、王海芹夫妻二人还开办了被告定伟公司,定伟公司与宝心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均为汤建,经营范围基本重合。定伟公司所在地悬挂有宝心缘公司门牌,且定伟公司是“宝心缘”商标的注册人,宝心缘公司对外宣传也基本使用定伟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截止5月,宝心缘公司欠原告470万元货款,并向原告确认了对账单和还款计划,付款33万元后,剩余货款无力偿还。天甬公司遂诉至,请求宝心缘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37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各方观点原告观点:第一被告汤建、王海芹夫妻控制公司资产,擅自运作公司资产,将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与宝心缘公司的资产混同,故股东汤建、王海芹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宝鑫圆与宝心缘公司是关联企业,且原告也为宝鑫圆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故宝鑫圆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已注销,但未经过清算程序,故股东郑连英、陈红英应当对宝鑫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定伟公司和宝心缘在股东、经营范围、生产场所对外宣传上基本一致,且宝心缘公司的商标注册人是定伟公司。故宝心缘与定伟公司存在着混同,定伟公司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观点:公司对外经营,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被告观点:原告是与宝心缘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宝鑫圆公司。宝鑫圆和宝心缘公司是相互的企业法人,两公司股东、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均不相同,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宝鑫圆公司已经过法定程序注销。故要求股东郑连英、陈红英承担还款义务存在主体的不适格。第三被告定伟公司经传唤未到庭。观点争议焦点一:汤建、王海芹是否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为: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汤建、王海芹夫妻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宝心缘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故汤建、王海芹应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二:宝鑫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注销之后,股东郑连英、陈红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为:原告天甬公司的合同对象,收款对象以及结算对象都为宝心缘公司,虽然原告向宝鑫圆公司送交了部分货物,但该送货方式符合原告与宝心缘公司所签购销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认定宝心缘公司与宝鑫圆公司资产混同,宝鑫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陈连英、郑红英也不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争议焦点三:定伟公司是否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为:宝心缘公司与定伟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范围混同、经营场所混同、对外宣传混同的状况,因此,能够认定宝心缘公司与定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故定伟公司应当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1)被告宝心缘公司支付原告天甬公司货款437万元及利息,被告汤健、王海芹对被告宝心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定伟公司对被告宝心缘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天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法理解读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但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即指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导致外界无法分清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发生交易。实践中,公司人格混同表现形式主要为公司财产、经营业务、组织机构及人员等方面的混同。此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应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或其他公司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刺破公司面纱”。败战总结被告宝心缘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东汤健、王海芹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何本案中却被责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看似无关联的定伟公司,又为何不幸“躺枪”成为被告?原因是:首先,股东汤健、王海芹滥用其有限责任和控制公司管理的便利,通过个人账户运作公司资产,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彼此、相互转移,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同时侵犯了公司法人人格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虽然定伟公司与宝心缘公司表面上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但是两个公司的股东、经营范围、生产场所和对外宣传上都基本一致,两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及业务经营上存在混同,宝心缘及定伟公司的意志均无法体现,误导了原告。因此,定伟公司对宝心缘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中小企业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重视不足,容易受股东个人的高度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人格的不。(1)因财产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的情形有: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等;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因机构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组织机构交叉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间,通常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相互兼任、统一调配,参与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员一致。甚至子公司没有管理层,母公司管理层即为子公司管理层存在等情况。(3)因业务混同,致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主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丧失意志;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共同业务,由一方实际控制和实施等。(4)人格混同不仅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产生刑事责任风险。企业主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5)“一人公司”对财产的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与股东之间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对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支招中小企业应早日意识到人格混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否则将留下巨大隐患,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1)保证公司财产公司应该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地、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2)保证公司组织机构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3)保证公司经营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意志;单独进行交易,避免交易行为中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4)一人公司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一人公司对其股东会决议要求必须满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公司备案三个条件,而且每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5)企业走向集团公司的同时,必须注意规范化运营明确“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关系,避免“集团”成员人格的虚化。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一定要有合理出处,并有规范的财务和税收单据,防止合法的关联交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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