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属性的不动产及动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归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其次,还涉及到集体所有类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经济硬件设施;
再者,也包含了集体所有性质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设施;
最后,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其他种类的不动产和动产。
对于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行为,应当视为
贪污行为进行处理,倘若这类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将被认定为
贪污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犯下
贪污罪行之人,我们会根据其
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以下三个阶梯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贪污数额较小的,或存在其他程度较轻的情节,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并罚款。
第二种情况是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会被判处三至九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判
处罚款或收缴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三种情况是贪污数额极其巨额,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例如贪污者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极端严重损失,这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被判处罚款或收缴部分或全部财产;
而如果贪污犯罪导致的结果极其严重,例如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失,那么他将会面临生命威胁,即无期徒刑或
死刑,并且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