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在现今社会已然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有效的
电子合同形式。
关于民事法律中
合同签订的规定,有传统的书面协议、口头承诺以及其他一系列多元化的模式。
具体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定义,所谓的
书面形式,不仅仅包含传统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还涵盖了具备可视化呈现及主观解读效果的各种现代化技术途径,比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等。
这些数据电文具有可实体化体现所承载内容的特性,并且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查阅调用,因此我们将其视为与传统书面协议同等效力的一种新形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