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系由下列四个基本要素所共同构筑而成:
首先,该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的正常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发
放贷款时所必须面对的贷款安全性问题;
其次,
犯罪行为人为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种行为给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极为惨重的
经济损失,乃至给社会整体金融系统带来强烈震荡;
再次,犯罪
行为人主要是
贷款申请人,包括个人或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最后,在
犯罪心理层面上,行为人主观存在明显的故意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