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满五周岁儿童的抚养事宜,若父母双方均主张监护权、并由一方负责抚养子女,则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该方将具有优先考虑权:
1、经医学证实,已经实施了输精(卵)管结扎术;
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
2、在子女与该方生活期间较长,变更生活环境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3、该方除该名子女外,未曾生育过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却已有不止一个子女;
4、子女在与该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能够和谐成长,受益良多;
然而,如果对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以及存在着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