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发《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以启动执行程序;
2.安排至少两名警察陪同,将被处罚者送往拘留场所实行拘留,若其抗拒执行,有权依法使用手铐等强制束缚措施;
3.与拘留场所进行法律及人事上的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妥善保存于案件卷宗中以供复查。
执行拘留过程中警察人数不可少于两名,且在拘留结束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交由看守机构关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有关被拘留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行以致通知可能会阻碍调查活动的特殊情况,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直系亲属。
为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当妨碍侦查情事消失后,应当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在拘留后的第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审讯。
在发现不应予拘留的事实证据时,应立即解除拘留状态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任务时,应提前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获得其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