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源于夫妻双方在达成
离婚意向时对于
财产分割等事宜的明确认定。
这一协议书作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合理表现,其有效性无需置疑,只要其中内容遵循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它就具有全面的拘束力,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地予以推翻或废除。
对于打着离婚协议中某些条款“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之名,试图要求撤销这些协议的行为,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如若在最初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之时确实存在
欺诈、
胁迫及其他非法情况,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然而,当离婚协议正式生效并完成其使命的那一刻起,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而意图推翻整个的离婚协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