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选择弃车逃离现场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若有充足
证据表明其他相关方同样存在过失,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度减少其所承担之责罚,但以下情况例外:
倘若有足够证据显示肇事人有意破坏车祸现场、制
造假象或者破坏证物,则不能对其
减轻处罚。《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