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伴侣两人缔
结婚姻之前产生的债权,若未明确特殊协议约定归属,则依旧属于
债权人的个人资产,无需在
离婚时被分割分配。
对于
债务人一方在婚前已经形成的
债务,通常会被判定为该婚姻伴侣中的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
然而,债权人有权通过
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结婚后的共同生活开销,进而将其转化为
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有任何债务是以某一方的名义欠下的,只要不能被证明是因其个人消费行为或举债所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并由他们共同担当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实际上仅是由欠债人自己所造成,那么,此种情况不会影响到未欠债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
债务纠纷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