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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事由的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若各方未达协议或虽有所约定但未能满足解除条件的,那么在适当的法律事实产生后,便有权合法地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可分为五类。
首先,由于不可避免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一方蓄意违背守约一方的期待,构成预期违约。
再者,当任何一方存在严重的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问题,并在另一方提出明确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所作为。
紧接着,如果某一方因拖延履行债务或其他不当违约行为,致使实现合同目的变得愈发艰难。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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