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提起
离婚诉讼时,判断是否准许
离婚的关键在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事实上已经彻底破裂。
以下是具体的几种情形:
包括
重婚或与他人保持持续稳定的
非法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或长期恶意虐待、抛弃
家庭成员;
存在诸如赌博和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后仍未改正者;
由于感情矛盾而导致
分居达两年以上或出现其他任何致使夫妻感情无法挽回的特殊情况等等。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将尽力通过调解去化解矛盾,如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