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之时,第三方方可成为财产所有者。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假如某位无合法处理权限的人士,将不动产或动产出售给了购买方,那么原主人就有权利没收这笔买卖成果。
然而,如果购买者在获得此项不动产或动产时有善意行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及时进行了
产权登记和财产交接,那么购买者便拥有对这些不动产或动产的
使用权。
因此,假设某个保管员将其所负责的管理物品出售给了第三方,只要第三方能够证实自己在获取该项物品时具备上述三种先决条件,他们便能合法地获得此项财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