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特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人士能获批进行
监视居住:
1.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
2.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阶段以照料自身未满周岁婴儿的女性;
3.为生活无法自理者提供唯一经济支持和
扶养关系的亲人;
4.基于案件的特定情节及处理调查所需因素,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恰当;
以及5.在
羁押期限已届满、尚无调查结论的状况下,需继续采用监视居住手段的相关暂行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