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第三十九项条款之明确规定,当涉案双方在有关子女
抚养事宜方面未能取得共识且坚持表示不愿由人
民法院介入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做出不准许
离婚的审判决定。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人员需遵从法官的引导与指导,切勿固执己见、一意孤行,以免酿成无法得到孩子的照顾,却仍未成功
解除婚姻关系的悲剧结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