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法领域,我们所涉及到的抗辩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1.对物的抗辩权,其主要含义是,若票据行为为非法或票据权利不存在,那么作为票据债务人,您有权对抗任何不明身份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对人的抗辩权,这种权力主要源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因此仅能由您向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债权人行使之。《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