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原定的约会乃至可以被视为失效:
首先,由发出邀约者所
递交的有关拒绝采纳邀约的正式通知文件已经顺利送达至受邀人手中;
其次,邀约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撤回先前发出的邀约;
还有一种可能是,当邀约所规定的回应时间结束后,受邀方却未能做出任何响应或者给予明确的承诺;
最后,倘若受邀方对于邀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重要且实质性的修订与调整,也会导致该邀约失效。
简单来说,所谓的邀约即是指一方
当事人基于建立某种特定的
合同关系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关于此合同的具体条款要求,寄望于对方慎重考虑并予以接受这一意愿的表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