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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谋求权益的过程之中或因前述行为而获得某种权益后,事先与受助者签订协议规定在自己离职后收取对方提供的财物,且在离任后按照约定确实实施了此种行为的,将被判定为受贿罪行受到法律制裁;
假如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成功利用职务之便为受助者争取到了某种权益,离任之前及之后连续多次接受受助者所赠财物的话,无论是离职前还是离职后接受的部分金额都应纳入应受惩罚的贪污数额中来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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