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约定之后,订婚时所赠送
彩礼理应归还至男方手中。
若双方在此期间已经共
同居住过,那么对于那些被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的部分财物,便无需再行偿付,只须退回未能被消耗的剩余部分即可。
依据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解释,倘若二人最终仍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所收受的彩礼,女方则必须如数返还。
事实上,彩礼可视为一个附带条件的
赠予行为,其所设定的条件便是男女双方缔结法定婚姻,既然婚约已在近期解除且双方并未正式成婚,那么这个最初设置的条件也随之失效,赠予也就失去了继续生效的前提,因此彩礼理当予以全额退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