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婆遗留之遗产乃在婚后被继受,则此等财产将视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之
共有财产;
然而若公婆生前已明确作出声明,仅将遗产赋予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那么这份遗产便不能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归于作为
继承人的那一方的个人所有。
另需注意,若上述遗产是在
结婚之前就已经由公婆授予,则可以推断出该笔遗产属于继承人在结婚前即拥有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