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限内主动归还所侵占的财产款项,将会对其
刑罚的减轻产生重大影响。
若罪犯被判定为
管制犯、
拘役犯、有期徒罪或无期徒罪,并且能够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表现出切实的悔过之意,或者具备其他如
立功等突出表现,均可考虑给予相应的刑罚减轻。
而主动偿还
赃款的行为,往往被视为证明罪犯悔过态度良好的有效
证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