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承揽合同违约情况下赔付损失的义务。
在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签署合同之后,如有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
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须等同于由该
违约行为直接引发之损失,具体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而且还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预期获取的利益。
然而,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预测到或理应预测到的、有可能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
损失程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