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
如能明确确定具体
侵权责任人,则由该具体侵权
责任人负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若无法确保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那么,在不能证明自身并非
侵权方的情况下,所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都有责任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在已经确定了应负责
赔偿责任的责任单位之后,各个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之间应当按照其所占有的份额,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