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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关于高空坠物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
如能明确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则由该具体侵权责任人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无法确保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那么,在不能证明自身并非侵权方的情况下,所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都有责任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已经确定了应负责赔偿责任的责任单位之后,各个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的使用者之间应当按照其所占有的份额,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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