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宣告破裂之际,倘若其中一方刻意制造出所谓的“夫妻共债”,以此掩盖其真实意图,或试图借此侵吞对方的财产时,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和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假如配偶中有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存在未经核实的“夫妻共债”情况,以致严重损害到了他们作为夫妇所拥有的
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同样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同诉求,请求立即切割与处理这些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被质疑方在制
造假象、虚构
共同债务的同时,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侵吞对方的财产时,那么在
夫妻双方离婚并进行
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给被告方任何财产;
最后,若有
证据表明另一方通过蓄意制造共债的手段来无偿占用和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则受损方应该毫不犹豫地向法院申请
诉讼保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