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家庭法的明文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侄子及外甥并无代位继承权。
具体而言,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更早离世,那么这部分子女的直属晚辈血亲将依法取得代为继承权。
而这些代位继承者通常仅能继承那些原本属于被代位继承人所享有权益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依据现行的法律条例,能够获得代位继承权的,只限于被继承人同辈或者晚辈血亲中的孙辈和外孙辈,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侄子和外甥并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