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规定,若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
高空抛物,致使他人车辆受损,那么,物管虽然负有相应责任,但只要物管能够提供充足依据以表明其已经尽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遭受侵害者有权要求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这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租赁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和其他建筑物的美用者;
以及对上述高空抛物
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责任人,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因此类不当行为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