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针对未达到伤残程度的情形,应赔偿因治疗疾病所需的各类支出及因误工导致收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对于其他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在综合考虑受害者伤情后,按公平原则进行全面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