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基础工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若建设方擅自将基础工程拆分为多个部分,分别转包给不同的
承包商,则构成肢解发包的
违规行为。
然而,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指出,发包方不得将本应由单个承包人承担完成的全部建设项目,分割成多个细小部分,交给多名承包商承接。
因此,无论是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基础工程皆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承包。
建设方若试图绕过这一严格规定,擅自将基础工程独自发包出去,无疑是严重
违法行为,而与此对应签署的分合同,由于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必然被视为
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