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
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现行法律
法规中主要包括了三种,即事先预定的解除、依据法律条文的解除以及基于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的解除。
其中,事先预定的解除形式,是指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时,合同各方应明确约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当该等情形发生后,
当事人便可酌情决定合同是否需要解除。
相反地,根据法律条文的解除则是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下,任何一方皆有权向
司法机关请求
解除合同。
至于基于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的解除,这便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的条件来终止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