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通常将其作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行
立案处理。
该类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
犯罪侵犯的客体系住户所享有的居住安全与安宁;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需要有实际的非法侵入行为存在;
第三,本罪的加害人应为普通自然人,即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应当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具体来说,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进入或停留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房主的意愿,甚至破坏了其居所的安宁状况时,仍继续进行强行侵入或持消极态度不肯离去,便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需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并不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1.经法律授权的行为:此类情况下,有合法进入房屋权限的如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了获取相关
犯罪证据,或是追捕
犯罪嫌疑人和查找扣押
物证时,无须经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但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2.
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在紧迫情况下,为了拯救大众
公共利益、防止对个人生命健康、财产以及其他权利造成实质性威胁,不得不采用损害某项较小合法权益的方式,以确保更大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