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申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在接到此申请后立即启动复查程序进行案件审查。
当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该院应有义务将申诉材料与案件材料一并呈现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