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各种特殊形态包罗万象,其中包括如下几种形式:首先是犯罪未遂,这是针对于已经开始执行但因为犯罪者意志之外的因素无法完整完成的犯罪而言;
其次为犯罪中止,其基本定义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者因自身主动放弃或有效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最后是犯罪预备,这种情况是针对尚未实际启动的犯罪行为,即为实施犯罪活动而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