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果男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对孩子的
抚养费用支付责任,他仍然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夫妇在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承担育儿职责的父亲或母亲,他们负有法律赋予的探望子女的权益,而作为义务一方的对方则有协助并配合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到
协商一致,可诉诸法院进行裁决。
对于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可能会给子女造成身心伤害的情况,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节及时采取行动暂时终止该探望行为,直至相关影响消除之后再酌情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