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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4-20 12:55:21 已帮助11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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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未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之规划内容进行施工建设者,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例如,勒令立即停工、要求在特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确定数额的罚款等多种形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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