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需以自身所有财产对企业的
债务负担无尽责任。
换言之,倘若该
独资企业所持有财产无法足够
清偿债务,则投资人必须动用除
出资之外的个人资产为公司全部负债作出承担。
无论是以上个人资产进行出资成立的企业亦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动用
个人财产来履行
无限责任的义务。
同样,若该企业或经营者是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将以
家庭成员的个人资产来承担有关的无限制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