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各项要素均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监管秩序,尤其是国家在信贷领域中的严格管理体制;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有违于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之情事,对自身岗位职责淡漠忽视或者滥用权力,私自将贷款发放给与自己具有特殊利益关联者之外的他人,并酿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再次,触犯此罪名的主体应为属于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心理层面来看,行为人多为过失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