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之间借据的情况下,若某位配偶以双方共有的资产出
借给另一方用于进行其个人事业或涉及到其他单独事物的范畴之内时,应被视为是对这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事先约定,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种情形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应。
然而,在夫妇关系中所存在的某种戏谑性质的行为并不代表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图共识,诸如因为使用某张空床而需缴纳所谓的“空床费用”,或由于在家务操劳之后索要所谓的“辛劳费用”等行为所产生的借贷依据;
这些借贷依据往往被视为夫妻彼此间的某种幽默,而非真正的
债权债务往来。
针对这类借贷依据,我们应该判定它们为无效的借款手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
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