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
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谅解书,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将不会
批准逮捕,检察院仍然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
逮捕。
对于涉及到刑事案件并已得到受害者或其亲属谅解的情况,虽然可以从宽处理
量刑尺度,然而不能因此而免除
司法诉讼中的
刑事追责。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谅解主要体现在可以对被告人减轻
基准刑罚的幅度上,最多可达40%。
但是,该
减刑幅度需要结合诸多因素予以全面评估,如罪犯所犯事实的严重性、
赔偿金额、支付能力以及被告坦白罪行和悔过自新的程度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