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双方意欲解除合同之际,仍然有必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鉴于该中介公司已经为客户提供了有关交易的各类重要信息,并成功推动了交易的达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居间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只需当中介公司成功地促使买卖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合同后,那么其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便被视为已达到既定要求且圆满结束。
即便在后续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得到切实履行或者交易最终告吹,只要此种结果并非由中介公司单方面导致,买卖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