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普通状况与情况,一般而言可纳入共同财产范畴。
多数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涵盖了众多项目,如保险费用、保单红利、退保后的现金价值、退休养老金以及保险赔偿款项等等。
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存在特殊约定或由夫妻二人间协商一致,这些收入与收益通常被认定为婚后夫妻共有的财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保险事故真的发生并进行理赔过程时,针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伤害而支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更倾向于作为对其个人财务损失的一种填补及补偿,因此这部分金额实际上已转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