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面临终结之时,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实施了任何被法律明确归为过错行为的不当行为,那么在分配
夫妻共有财产时,本着照拂
无责方利益的精神理念,其拥有权利要求有错一方减少甚至取消其所应获得的部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例处理中,往往鲜有过错方被彻底排除在
财产分配之外的情况发生;
同时无责方也能够通过主张自身合法的
损害赔偿权益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