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被赋予了成为独立
诉讼主体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能够在各种
司法诉讼活动中成为被告方。
值得强调的是,公安派出所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乃是由法律和
法规所授予的,因此,根据这个特殊背景,我们有理由认为公安派出所已经具备了独立进行惩罚性决策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享有自主做出相关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伦理学上普遍承认的“权利与义务互相依存”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显然应当对他们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起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