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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型受贿中如何认定共犯?

依照对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项和财物的方式进行细分,共同受贿犯罪可被划分为“共同占有型”及“分别占有型”这两类情况。
前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国家公务人员与其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资格的近亲属或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自然人(例如情人等)间所形成的受贿共犯关系中,其通常呈现出共同拥有并控制受贿财物的特征;
而后一种类型则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间,或者他们与近亲属以外且不具任何身份地位的人员之间组成的团伙受贿情况,这类情形下,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所得往往成为他们最终选择的归属方式。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本罪必须由国家公务人员来实施,普通公民无法成为这类刑事案件的犯案主体;
其次,受贿罪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明知故犯的故意心理状态,过失犯罪的情形是绝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
第三,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们必须认识到,职务本身应当是公正、清廉、无私的,如果有人滥用职权,那就等同于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了受贿罪的基本要素;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说,受贿罪的成立需要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作为前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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