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债权人,您享有的是一项被称为“
代位权”的法定权力。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
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未能及时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充分保障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为阻止相对第三方获得财产而针对该第三方所拥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但必须明确,该等特定权利仅能由
债务本人独自拥有和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债权人所行驶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债权人持有的已到期之债权的范畴内。
此外,当债权人启动代位权程序时所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该由债务方负责承担。
同时,相对于债务人的任何抗辩理由,债权人均可据此向对方提出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