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的权利的确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必须通过
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达明确意愿,无论是通过口头形式表达放弃继承意思,且得到了本人认可,或者存在其他充分
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也都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继承人因为
放弃继承权,导致自身无法履行法定责任义务,那么他/她所作出的弃权行为便会失效。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
继承人在具备条件使用
继承财产去履行自身法定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若因其自愿放弃继承权而导致无法实际执行这一义务时,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将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