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原告
起诉的被告并非适格
当事人,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原告通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更正;
倘若原告明确拒绝更改被告信息,此时人民法院将予以裁定驳回其
诉讼请求。
若须追加其他被告,且原告坚决不愿意这样做,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该被告以第三方身份参与
诉讼程序,但唯一例外是在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
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