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财产分割专题 >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是否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是否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

经济适用住房乃指由各级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并对其设计建造标准、供给对象以及销售定价进行严格限制,有着鲜明保障性质的公共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之范畴。
在此基础上,若夫妻双方在构建婚烟关系的过程中对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这一事项达成共识并共同出资购入,即便该座物业产权登记在单方名义之下,也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他们最终走到分道扬镳的那一刻,只需双方当事人恩爱和睦地开展协商谈判,便完全有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